协会文件
陕西省安全生产协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所属分类:协会文件 阅读次数:6497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6日 16:22:05
各会员单位:
现将陕西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 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协会主导、市场运作、共保服务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五条 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全体从业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案件,受害人得到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一)上年度末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B级及以上;
(二)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150%;
(三)各地市设立有分支服务机构;
(四)拥有风险管理专业人员和相应专业资格;
(五)有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 按照“统一服务、分散风险、持续推进”的原则,采用共保服务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由会员单位内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与承保能力的多家保险省级机构,组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共同为会员单位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服务。
第八条 共保体成员必须是安全生产协会会员单位,由安责险专业委员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取,原则上由5-8家保险机构组成。
第九条 共保体应当明确并公示主承保(或首席)机构和共保机构,制定“共保协议”,共保体在主承保(或首席)机构设置服务办公室,成员由协会、共保体及会员单位的保险、经纪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共保体服务办公室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按照企业属性制定承保方案,确定保险条款费率及承保、理赔服务标准和流程。
第十条 共保体应当建立保险条款、费率规章、赔偿标准、索赔流程、事故防控、共同承保的“六统一”统保模式。
(一)服务办公室接到出单通知后,协调主承保公司进行出单、安全评估、事故预防和查勘理赔等工作。
(二)投保企业填写投保单,如实准确填写投保单所列项目(如企业名称、地址、参保人数等),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由主承保公司出具正式保险合同,并将保险单及保费发票送达投保企业。
(四)共保体保费及费用结算按照共保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共保体建立成员退出机制,凡申请退出的保险机构,在保险协议期满后,由安责险专委会重新调整。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单位中的保险中介公司可与共保体共同开展会员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险,按照实施方案执行安责险共保体统一的保险方案,具体实施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应急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或与相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期限保持一致,特殊情况的可根据生产经营周期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保险合同期届满前办理续保手续。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可投保短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不得延迟续保、退保。
第十六条 共保体根据不同行业风险特性,实行分类分级差别费率,制定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指导费率(国家或行业有标准的按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同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实行浮动费率,费率调整根据以下系数综合确定:
(一)参保企业上年度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10%;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30%;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50%。
(二)参保企业被评为设区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 5%;被评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 10%。
(三)参保企业积极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被树为省、市级“双体系”建设标杆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降低 10%、5%。
(四)参保企业通过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降低 15%、10%、5%。
(五)参保企业被命名为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 5%;被命名为国家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 10%。
(六)上述费率优惠调整累计降幅不得超过 30%。
安责险专委会通过招投标形式选取的保险经纪机构(省级)、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机构为会员单位提供专业的保险经纪服务和风险预防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 共保体办公室应当提取保险费(税后)总额的15%作为事故预防费用,专门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规定范围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安责险事故预防费用的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由安责险专委会负责制定。
第二十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投保企业立即拨打主承保公司24小时客服热线报案,报案内容为保单号、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情况、伤残人员名单等。同时,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按要求提交事故相关证明,以便保险机构在责任认定、赔偿处理时参考。
第二十一条 主承保机构应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赔偿保险金。
对保险责任明确、赔偿保险金额暂不能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险机构依被保险人的书面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向受灾企业预付不少于估损金额的30%,用于事故处理,维护社会稳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提供索赔材料(索赔单证)完整,且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的,在以下规定时限内赔付。
60万元以下(含60万元) --3个工作日内赔付;
60-180万元(含180万元)--5个工作日内赔付;
180万元以上--10个工作日内或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赔付结案。
第二十二条 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赔偿应当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第二十三条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纠纷,由安责险专委会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 省安全生产协会指导开发建设全省安责险信息系统,共享生产经营单位基础信息、投保企业基础信息、保险费、损失原因、定损金额、赔款处理、事故预防费用使用情况等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的数据和信息,定期(每年至少一次)汇总分析并向会员单位公开省内生产经营单位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保险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省安全生产协会每年指导安责险专委会对共保体相关业务情况进行检查。共保体成员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资格,强制退出承保服务,并通过协会网站等形式进行社会公示。
(一)共保体成员单位未经专委会同意、在共保协议外私自承保会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
(二)共保体成员单位鼓励、诱导生产经营单位以其他险种代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
(三)未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和服务承诺,生产经营单位或被保险人投诉后经查属实的。
(四)未据实列支事故预防费用或挪用、挤占和转存事故预防费用情节严重的。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按合同约定及服务承诺及时赔付,造成恶劣影响的。
取消资格决定之日起两年内,该机构不得在协会内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
第二十八条 开展生产企业安责险示范建设先进评比活动,规范安责险示范建设服务标准,树立“安责险示范建设先进单位”典范,推动及引领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标准化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陕西省安全生产协会安责险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现将陕西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陕西省安全生产协会
2019年9月4日
2019年9月4日
陕西省安全生产协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安全风险防控、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险机制,夯实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可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发〔2017〕14号)、《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及陕西省安全生产协会《关于在协会会员单位企业积极推行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陕安协发〔2019〕28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 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协会主导、市场运作、共保服务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五条 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全体从业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案件,受害人得到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二章 承保与投保
第六条 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与承保能力,主要包括以下标准和条件:(一)上年度末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B级及以上;
(二)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150%;
(三)各地市设立有分支服务机构;
(四)拥有风险管理专业人员和相应专业资格;
(五)有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 按照“统一服务、分散风险、持续推进”的原则,采用共保服务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由会员单位内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与承保能力的多家保险省级机构,组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共同为会员单位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服务。
第八条 共保体成员必须是安全生产协会会员单位,由安责险专业委员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取,原则上由5-8家保险机构组成。
第九条 共保体应当明确并公示主承保(或首席)机构和共保机构,制定“共保协议”,共保体在主承保(或首席)机构设置服务办公室,成员由协会、共保体及会员单位的保险、经纪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共保体服务办公室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按照企业属性制定承保方案,确定保险条款费率及承保、理赔服务标准和流程。
第十条 共保体应当建立保险条款、费率规章、赔偿标准、索赔流程、事故防控、共同承保的“六统一”统保模式。
(一)服务办公室接到出单通知后,协调主承保公司进行出单、安全评估、事故预防和查勘理赔等工作。
(二)投保企业填写投保单,如实准确填写投保单所列项目(如企业名称、地址、参保人数等),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由主承保公司出具正式保险合同,并将保险单及保费发票送达投保企业。
(四)共保体保费及费用结算按照共保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共保体建立成员退出机制,凡申请退出的保险机构,在保险协议期满后,由安责险专委会重新调整。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单位中的保险中介公司可与共保体共同开展会员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险,按照实施方案执行安责险共保体统一的保险方案,具体实施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应急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或与相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期限保持一致,特殊情况的可根据生产经营周期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保险合同期届满前办理续保手续。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可投保短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不得延迟续保、退保。
第十六条 共保体根据不同行业风险特性,实行分类分级差别费率,制定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指导费率(国家或行业有标准的按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同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实行浮动费率,费率调整根据以下系数综合确定:
(一)参保企业上年度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10%;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30%;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50%。
(二)参保企业被评为设区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 5%;被评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 10%。
(三)参保企业积极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被树为省、市级“双体系”建设标杆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降低 10%、5%。
(四)参保企业通过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降低 15%、10%、5%。
(五)参保企业被命名为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 5%;被命名为国家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 10%。
(六)上述费率优惠调整累计降幅不得超过 30%。
第三章 事故预防服务及理赔
第十八条 安责险专业委员监督、指导共保体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2019)提供相关服务。安责险专委会通过招投标形式选取的保险经纪机构(省级)、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机构为会员单位提供专业的保险经纪服务和风险预防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 共保体办公室应当提取保险费(税后)总额的15%作为事故预防费用,专门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规定范围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安责险事故预防费用的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由安责险专委会负责制定。
第二十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投保企业立即拨打主承保公司24小时客服热线报案,报案内容为保单号、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情况、伤残人员名单等。同时,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按要求提交事故相关证明,以便保险机构在责任认定、赔偿处理时参考。
第二十一条 主承保机构应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赔偿保险金。
对保险责任明确、赔偿保险金额暂不能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险机构依被保险人的书面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向受灾企业预付不少于估损金额的30%,用于事故处理,维护社会稳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提供索赔材料(索赔单证)完整,且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的,在以下规定时限内赔付。
60万元以下(含60万元) --3个工作日内赔付;
60-180万元(含180万元)--5个工作日内赔付;
180万元以上--10个工作日内或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赔付结案。
第二十二条 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赔偿应当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第二十三条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纠纷,由安责险专委会协调处理。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安全生产协会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的综合监督工作。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协会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开通绿色通道,依法为保险机构定责、定损提供所需资料和信息。第二十五条 省安全生产协会指导开发建设全省安责险信息系统,共享生产经营单位基础信息、投保企业基础信息、保险费、损失原因、定损金额、赔款处理、事故预防费用使用情况等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的数据和信息,定期(每年至少一次)汇总分析并向会员单位公开省内生产经营单位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保险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省安全生产协会每年指导安责险专委会对共保体相关业务情况进行检查。共保体成员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资格,强制退出承保服务,并通过协会网站等形式进行社会公示。
(一)共保体成员单位未经专委会同意、在共保协议外私自承保会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
(二)共保体成员单位鼓励、诱导生产经营单位以其他险种代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
(三)未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和服务承诺,生产经营单位或被保险人投诉后经查属实的。
(四)未据实列支事故预防费用或挪用、挤占和转存事故预防费用情节严重的。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按合同约定及服务承诺及时赔付,造成恶劣影响的。
取消资格决定之日起两年内,该机构不得在协会内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及时宣传总结、不断完善提高。安责险专委会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宣传推广试点中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加强对安责险工作意见及相关政策宣传,扩大安责险示范建设的影响力, 形成良好的安责险工作推进氛围。第二十八条 开展生产企业安责险示范建设先进评比活动,规范安责险示范建设服务标准,树立“安责险示范建设先进单位”典范,推动及引领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标准化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陕西省安全生产协会安责险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