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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协会章程

陕西省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陕西省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协会(简称陕西省应急安全协会),是由全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及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挥政府助手、企业帮手、行业推手职能,服务大应急、大安全、大减灾“三大体系”建设,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智力支撑,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陕西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是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发展规划、规程标准,以及重大决策提供服务。

(二)开展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智库”建设,组织技术咨询服务活动,推动安全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应用,组织相关技术成果评审鉴定,为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保障。

(三)制定发布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行业领域团体标准,推动团体标准的宣传贯彻。

(四)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增强全民安全意识,提高全社会安全文化素质。

(五)修订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标准规范,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六)组织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七)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研究和提出政策建议,维护会员和安全生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健全激励机制,引导会员自觉规范从业行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九)采取技术交流、展览展示、现场推广、论坛讲座等形式,搭建“产、学、研、用”一体化合作平台,推动资源协同,助推全省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委托事项,以及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积极开展对外合作。

(十一)承办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上述业务中涉及行政许可或政府委托的事项,须经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是指与本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服务机构。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1名,会员代表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负责人。更换会员代表应向本会提交书面报告,经本会秘书处核实后,可继任原会员单位在本会的职务。

个人会员包括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遵守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

(三)热心支持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事业和本会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主动奉献公益事业。

单位会员优先发展工矿商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

个人会员优先发展在科学研究、行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颁发会员牌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自主决定是否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及牌匾,无法交回的,应当在退会告知书中说明。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逾期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应当在常务理事会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制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会长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终止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每4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涉及换届选举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不得以通讯、线上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提议召开会议的会员代表1/2以上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赞成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二)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0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且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代表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拟订换届方案,并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但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增补、罢免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提交理事会选举或罢免。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告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五)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议题的建议权,1/5以上理事共同提议的议题,应当在理事会上研究。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义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会长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四)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连续2次或每届内累计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应同时为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愿或不能主持理事会会议,由提议理事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六条理事会职权除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连续2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愿或不能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常务理事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20—36名,监事长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秘书长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关聘任(招聘)办法,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理事会重新确认法定代表人人选,并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向会长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会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以国家战略词汇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全国”、“陕西”、“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应当前置使用本会规范全称。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设立独立账户,财务工作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不得代收会员会费。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秘书长聘用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如有遗失,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全省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回。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当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或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或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六十九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七十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七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级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本会变更登记事项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备,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党组织领导班子担任本会班子成员。

第七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四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任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一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4月24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