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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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九十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定》已于2022年12月1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2月1日
为了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构筑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体系,有效应对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陕西高质量发展创造更为安全、稳定、可靠的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切实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性认识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事关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幸福。各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相关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组织落实省委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工作安排,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提高对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坚持系统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加强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和安全监管,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要深刻把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增强忧患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把制度优势转化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治理效能,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陕西。
二、明确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点领域和基本原则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点领域包括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经济、社会、科技、教育、文化、生态等方面。要加强重大基础设施、金融、数据、生物、资源、网络的安全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维护粮食安全、能源安全和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做好安全生产、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生物安全、社会治安等工作,提升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各级党委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牵头部门负责、各方协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关心群众安危冷暖,解决群众急难愁盼,回应群众关切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保护人民、造福人民,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依法治理、科学施策。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贯彻实施涉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和主体责任,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和水平。尊重客观规律,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运用现代科技信息技术,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和应对处置决策的精准性、科学性。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源头管控、预防为主,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增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预见性和前瞻性,牢牢把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的主动权。加快建立健全属地为主、分工明确、上下联动、运转高效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机制,及时研判、排查和处置先兆性、苗头性、倾向性风险隐患,全面提升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各方协同、公众参与。坚持系统观念,统筹线上与线下、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加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相关单位的协作配合,善于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教育、文化等手段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充分发挥人民团体、专业机构、基层组织的职能作用和各自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织密安全防护网,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控、联防联控的强大社会合力。
三、健全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领导体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维护国家安全、推进平安陕西建设中的领导作用。依法健全完善整合各风险领域已经建立的领导小组、决策指挥、联席会议、协商议事等工作机构和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风险应急处置体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要健全完善以下工作机制:
(一)健全风险研判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重大风险责任清单和工作台账,落实风险隐患排查责任,完善风险隐患动态跟踪和基本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制度,及时研判科学分析风险类型、危害程度和发展演变趋势,制定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二)健全决策风险评估机制。要完善社会稳定重大风险评估制度,把风险评估作为作出重大决策、实施重大项目、举行重大活动的必经程序,对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政策措施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有效性和可控性评估,全程跟踪实施,适时调整优化,避免因决策失时、失当贻误处置时机,产生负面影响。
(三)健全风险防控协同机制。坚持统筹整合各方面力量资源,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风险防控协同工作机制,完善军地联合应急救援机制,形成系统集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同处置的工作合力。
(四)健全风险化解工作机制。健全重大风险跟踪、筛查、化解工作制度,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围绕重要节点和重要活动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关口前移、提前预警、靠前指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及时化解风险。
(五)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提高市域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强化基层在解忧纾困、调处纠纷、化解风险和社会治理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六)健全风险防控责任机制。各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相关单位,要落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属地责任、监管责任、主体责任,增强“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完善工作考核、监督评价、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强化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加大考核权重,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优化考核方式方法,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地方、部门、单位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一)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地、本行业、本单位实际,制定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相关规划,编制相关的应急总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等,明确预案启动和解除的条件标准,将组织指挥、职责分工、应急措施、物资保障、事后恢复与重建等相关内容纳入预案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之间的协调性、衔接性、实操性。
(二)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加强各类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做好各领域、各行业重大风险监测预警和信息平台运行维护,完善相关风险信息报告制度,禁止谎报、瞒报、漏报、迟报。省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要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信息技术,整合监测预警数据资源,构建协同联动、全域覆盖、空天地一体的省重大风险应急处置决策指挥平台,链接各类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现数据互通、信息共享、一体决策。
(三)提高应急处突能力。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领导机构和专项风险应急工作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风险扩大外溢。根据需要快速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设备,迅速组织救治伤员、疏散撤离,采取划定管控区域等其他具体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低风险危害和影响。
(四)提升服务保障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保证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所需资金,加强区域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处置保障能力。要依法组建风险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立各风险领域咨询专家库,打造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以专家、研究机构为辅助,以基层网格员队伍为基础,以志愿服务队伍为补充的专常兼备、专兼结合、专群结合的应急工作队伍。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重大风险相关课题研究,加大经费投入,充分发挥政策、科技的引领支撑作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储备应急物资、划定应急避难场所、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处置决策,应当同时研究制定保障食品、药品、医疗救治、水电气暖供应供给和能源、交通、网络、通信畅通,以及垃圾、污水处理等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具体方案,保证生产正常运转、物资供应充足、市场物价平稳、生活安定有序,最大限度减少相关风险及应急处置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运行造成的影响。
(五)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及政府采取的相关措施,对公众生产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警示和建议,及时更正、更新相关信息。加强自媒体信息传播管理,及时澄清虚假、不实信息,引导公众科学理性防范应对风险,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应对突发事件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动员社会公众参与。要全面加强国家安全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统筹发展和安全能力,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和素养,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要加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安全防护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增强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防灾避险能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风险灾害预防、应急、自救、互救技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各级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要鼓励支持志愿者队伍发展,发挥志愿者队伍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应急救援工作中积极作用。对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权益保障。
五、提高依法治理水平
省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用足用好地方立法权,主动适应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涉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立法研究,推动不同领域重大风险相关立法修法工作,完善配套制度,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提供高质量立法供给。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要按照法治政府建设目标要求,全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依法制定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法开展重点风险领域执法检查、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专项核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止重复执法和不作为、乱作为,树立行政执法良好社会形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持续深化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发挥司法机关依法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开展公益诉讼的职能作用,积极回应重大风险防范化解中的司法问题,依法处理重大风险防范化解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各级国家机关要依法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监督工作,健全完善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紧盯重点风险领域和关键环节,充分运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方式,加强贯通协调,健全信息、资源、成果共享等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作为监督重点,定期听取本级人民政府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情况的汇报,在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履职情况报告,质询、询问和调研询问等监督工作时,应当将防范化解相关领域重大风险情况作为必查、必问、必评的内容。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要依法认真办理本级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意见和建议,将风险隐患线索及时转有关方面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相关单位要依法履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的行政监督职责,健全执法检查监督、审查批准、备案审查、考核惩戒等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相关单位制发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注重监督实效,保证法治统一。
各级监察委员会对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中发现的系统性、行业性突出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检查、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方式,督促有关机关、单位强化治理,促进公职人员履职尽责。积极推动监察监督与纪律监督、派驻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统筹衔接,严格执纪问责。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发挥审判和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加大对涉及重大风险案件的审判,维护社会稳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协作联动,建立健全违法犯罪案件移交、沟通会商等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生态文明司法保护,发挥四个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集中办理涉秦岭、黄河和长江流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维护生态安全。
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单位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组织开展财政资金、重点项目、国有资产等经济领域专项审计,依法查处纠正财经违法违纪行为。各级统计部门要发挥监督作用,通过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加强经济运行变化情况统计监测,为执行、调整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措施,提供意见建议和决策依据。
各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相关单位要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畅通人民群众监督渠道,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支持新闻媒体发挥主阵地作用,依法开展舆论宣传监督,推动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解决,营造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和谐互动的社会氛围,提升舆论宣传监督的公正性和影响力。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